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15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5-05-29 |
经山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新冠疫情等原因,对2022年以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免除签订出让合同时点至2023年11月20日受让人逾期动工的违约责任。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现就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一年整,作为出让人向受让人应预留办理动工开发手续的合理时间。
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为:
在2024年11月21日之前开工;
争取在2025年11月20日之前竣工;务必在2026年11月20日之前竣工。
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即在2025年11月21日后未达到开工建设标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百分之二十征收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即在2026年11月21日后仍未达到开工建设标准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将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收到本《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持与市投资促进局签订的《投资监管协议》,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
五、受让人应加紧办理前期手续,尽快实现实质性开工,及时达到开工建设标准,避免造成土地闲置触碰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底线。
六、本《公告》发出后,视同出让人尽到提醒义务,受让人须按照重新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开展有关开发建设工作。《投资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签订与否,不影响本《公告》执行。
联系人:段康旭 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13989038965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样本)
山南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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