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意见》《山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14号)和《山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业权清理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将我市22家河道范围内砂石场将移交于水利部门,同时,其中11家河道砂石场已过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经研究决定,拟列入自行废止名单,依法注销,现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列入自行废止名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注销。
附件:2023年11家河道砂石场拟列入自行废止名单
山南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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